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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事项

2023年8月11日

尊敬的开发者,您好!

 

      为了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023年7月1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联合发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适用于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的服务,如您的应用涉及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服务,请您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进行自查自纠,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要求。

      请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

      2、提供者应当与注册其服务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3、提供者应当明确并公开其服务的适用人群、场合、用途,指导使用者科学理性认识和依法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未成年人用户过度依赖或者沉迷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

      4、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图片、视频等生成内容进行标识。

      5、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受理、处理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6、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7、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类应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涉及外商投资的,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请参考: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相关审核要求请参考:

部分类型应用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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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