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管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本文导读

法规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市场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黄金市场业务,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定期报告相关业务开展情况。

十一、本通知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本通知所指的黃金市场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展的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境内开展的实物黄金销售回购、黄金积存、黄金定投、黄金进口、黄金拆借、黄金租赁、黄金质押以及黄金远期、掉期、期权、期货等黄金衍生品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境外机构开展的各类黄金市场业务等。

2、《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黄金产品是指除实物黄金外,以黄金账户记录黄金持有人持有黄金重量、价值和权益变化的产品,以及以黄金为基础资产的衍生品。

黄金产品仅限金融机构、国务院和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黄金交易场所向市场提供,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向市场提供黄金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是指金融机构通过自己的官方网站、移动终端销售或通过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其开发的黄金产品的活动。

第四条:在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中,由金融机构提供黄金账户服务,互联网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黃金账户服务。

第五条:通过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其开发黄金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资格(含尝试做市商)。

第七条: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金融机构的黄金产品,由开发黄金产品的金融机构一级法人主体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在 应用分发 中进行搜索
请输入您想要搜索的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