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
第三条:举办托育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和备案。
第五条: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
托育机构申请登记的名称中可包含“托育”字样。
第七条: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辖区内已登记托育机构的备案。
第八条:托育机构应当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
第九条: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