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下载HUAWEI Health Service Kit 服务使用协议。
以下条款(以下简称“本协议”)是您与华为订立的关于“HUAWEI Health Service Kit 服务”的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协议。本协议是《华为 APIs 使用协议》的补充协议。而《华为 APIs 使用协议》则是《华为开发者服务协议》的补充协议。本协议约定了您在使用“HUAWEI Health Service Kit 服务”时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和应尽的法律义务。您通过华为AppGallery Connect页面弹出的对话框选择同意所有适用于AppGallery Connect服务的协议(包括本协议),或点击对应本协议的“我已阅读并同意”按钮,或使用本协议项下的“HUAWEI Health Service Kit 服务”,即视为自您接受、使用之日(“生效日期”)起对本协议条款、《华为开发者服务协议》和《华为 APIs 使用协议》的充分理解和完全接受。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华为开发者服务协议》和《华为 APIs 使用协议》执行。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华为 APIs 使用协议》或《华为开发者服务协议》,您应当停止使用各个协议项下的服务。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中的术语与《华为开发者服务协议》和《华为 APIs 使用协议》中的术语含义相同。如无特别说明,下列术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1.1“HUAWEI Health Service Kit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指华为向开发者提供的运动健康数据平台服务,开发者可以通过不同的健康和运动服务读写(统称为“管理”)最终用户数据。
1.2“最终用户数据”指最终用户的运动和健康数据。这些数据包括:
个人信息,如身高和体重、运动目标;
运动数据,如步数、距离和海拔、速度、卡路里、活动数据、位置数据和运动能力指标(包含跑力、训练指数、疲劳指数、体能指数、状态指数);
健康数据,如体脂率、BMI、肌肉量、水分率、内脏脂肪等级、睡眠数据、心率数据、压力数据和营养数据;
限制类健康数据,包括心脏健康数据(如心率变异性、心电图)、血糖、血压、血氧、体温、生殖数据和尿常规指标(包含尿酸、亚硝酸盐、尿胆原、胆红素、葡萄糖)。
事件数据,包括跌倒的数据。
2.1您的权利和义务
(1)您可使用本服务的API、SDK和网站提供的服务管理您用户的最终用户数据,但您仅可以在您的服务中使用本服务。华为给您的应用和服务分配了应用程序 APP ID、APP Secret,用于标识应用,您同意不与任何第三方共享您在开发者联盟上的 APP 信息字段中的应用程序 APP ID、APP Secret。
(2)您通过本服务上传任何最终用户数据前,必须确保您收集、使用、传输和处理此类数据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保护法律。
(3)您负责您提供的产品的合法性,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确保提供给用户的产品的稳定性,保证用户体验。因产品体验而引发的用户投诉或其他问题,由您负责独立处理和赔偿,若因此使华为(及其关联公司)受到牵连或产生损失,也应由您赔偿。华为保留维护用户权益的权利。您有义务配合华为解决最终用户对您的产品功能、使用方法、数据使用等产生的疑问、投诉。
(4) 您承诺,不会滥用本服务,您从本服务中获取的任何数据将不会用于广告、赞助等其他未经授权的目的,也不会用于您和您的最终用户授权之外的用途。您从本服务获取的所有数据都应当加密存储,以免泄露最终用户数据。如您将从本服务获取的数据提供给其他机构或个人,您应另行获取最终用户同意或满足其他合法性基础,向最终用户告知数据共享事宜,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5)您应向华为提供您服务的使用场景,以使华为能够为您的服务提供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6)HUAWEI Health Service Kit 并非医疗器械,本服务中收集和存储的数据仅供参考,不能作为医疗诊断依据。
(7)如您出于医疗或科研目的使用本服务中的数据,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8)本服务并非在所有国家/地区可用,而且不承诺可用于任何特定位置。您应自主地选择使用本服务的范围,并且负责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当地法律,高度关注适用于最终用户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您有责任获取所有必须的资质,并根据当地法律要求取得用户授权。
(9)如您的业务需要变动数据对接范围,您需要提前至少30天向华为申请新的数据权限,经华为审核通过后方可修改数据对接范围。
2.2华为的权利和义务
(1)本服务仅为华为运动健康应用及其他第三方运动和健康应用和服务提供数据的存储和访问,华为根据您与华为达成的 AppGallery Connect 服务相关协议(包括本协议在内),并基于用户的事先授权,进行数据处理活动,除此之外华为不会出于其他目的处理您的最终用户数据。因此,您对从本服务读取的最终用户数据的后续处理独立负责,华为不承担任何后果。您同意:为使用户从您的服务中访问并通过华为 ID 获取最终用户数据的电子拷贝、撤销授权以删除最终用户数据,华为需要在必需的范围内处理最终用户数据以实现上述功能。
(2)华为有权更新本服务的 API 和 SDK。我们会遵循软件设计原则以尽可能保证兼容性。但在特殊场景下,可能会需要您修改或升级您的应用或服务后才能使用更新后的 API 和 SDK,您需要自行承担修改或升级应用或服务产生的成本。
(3)如果华为有理由认为您通过本服务管理最终用户数据的方式违反了任何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华为有权拒绝您或限制您使用本服务。
(4)华为可能对您使用本服务的 API 接口调用情况进行必要数据打点收集,收集数据包括:接口调用时间、用户 ID、模块名称、接口名称、响应时延、响应结果、客户端版本号、应用 ID 以及事件 ID,此数据仅用于服务分析及改进之用途。
(5)如果本服务需要暂停以进行系统维护或 API、SDK、网站更新,华为将尽可能在网站上提前通知。华为不承诺不间断地、无延迟地提供本服务,华为不承担因系统维护以及 API、SDK 和网站更新给您造成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6)本协议终止后,华为有权解除 HUAWEI Health Service Kit 与您侧产品的集成,您需要依据用户个人意愿对从华为平台获取到的用户数据进行删除或者保留。
(7)华为有权对已接入本服务的您方产品,开展宣传活动 。华为拥有宣传活动的最终决策权。
(8)华为有权审核您为申请使用本服务而提交的材料或资料,且可能会依据任何华为认为合理的理由拒绝您接入本服务的申请。
3.1在向您提供本服务时,华为将作为您的数据处理方处理您的最终用户数据,根据《AppGallery Connect 数据处理附录》(即《HUAWEI Health Service Kit 服务使用协议》和《华为开发者服务协议》中的一部分)来处理用户的个人数据。在处理“华为运动健康”应用中的最终用户数据时,华为是此类数据的数据控制者。您可以通过本服务读取“华为运动健康”应用中最终用户数据。
3.2当您通过本服务读写数据时,您方应用将被视为独立的数据控制者。您在“华为运动健康”应用中读取最终用户数据的操作将被视为数据控制者向数据控制者披露数据,即华为向您披露数据。
3.3您只能根据用户的明确授权来写入和读取最终用户数据。
3.4您确认,如果获取最终用户授权,其他应用和服务可能读取来自您的应用或服务的最终用户数据。
3.5当阿斯比格欧洲股份有限公司(Aspiegel SE)为您提供服务时,如果i)您的应用正在读取最终用户数据,包括“华为运动健康”中的任何数据,ii)您是欧盟/欧洲经济区以外成立的数据控制方,且欧盟委员会不承认您的所在国是为个人数据提供适当保护的国家,则欧盟标准合同条款(控制者对控制者)(附件1)应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适用于您作为“数据进口方”读取最终用户数据的操作。同样,您写入的最终用户数据,也可能会被在欧盟/欧洲经济区以外的其他开发人员访问。他们的所在国可能不被欧盟委员会承认为提供了适当个人数据保护的国家。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您的应用程序或服务通过本服务写入的所有最终用户数据,您应被视为数据出口方。双方同意:
3.6如果与您签订《华为开发者服务协议》的签约主体是华为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且您的 API 客户端分布区域不是俄罗斯,且您的数据接收服务器位于新加坡境外,华为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向您披露的此类个人数据适用于附件2中的《数据转移协议》。
3.7 如您需要将最终用户数据传输至第三国,您应确保此类数据跨境传输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a. 传输至适用的法律法规所明确的,能为最终用户数据提供充分保护的第三国;
b. 获得当地数据保护监管机构的审批;
c. 与第三国境内的数据接收方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以确保为最终用户数据提供同等保护;
d. 获取最终用户的明示同意;及
e. 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不影响您在章节3.5或3.6下应承担的义务。
3.8您应制定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公开声明的隐私政策。且该隐私政策应在您的应用或服务的显著位置展示。您必须明确披露将如何使用最终用户数据,以征求最终用户对您的应用使用其数据的许可。
3.9您保证和承诺就数据处理行为获得最终用户的授权,仅出于有限目的收集并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合法处理最终用户的个人数据,并仅在最低限度的必要期限内留存个人数据。您应保证您所持有的个人数据的安全,并保护此类数据免遭任何实际或潜在的滥用。
4.1任何一方终止《华为开发者服务协议》或《华为 APIs 使用协议》后,本协议将在同一终止日期自行终止。
4.2您可通过关闭您所有应用的 HUAWEI Health Service Kit 服务使用权限来终止本协议。
4.3若华为决定不再提供本服务或者对服务做重大变更,则华为有权提前向您发出通知后终止本协议。
4.4协议双方签订的《华为开发者服务协议》和《华为 APIs 使用协议》不会随着本协议终止而自动终止。
您承认并同意,本协议项下分发区域和签约主体按照《华为 APIs 使用协议》“签约主体”条款执行。
您承认并同意,本协议项下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按照《华为开发者服务协议》“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执行。
控制者向控制者传输数据
第一节
第1条
目的和范围
(a)这些标准合同条款的目的是确保遵守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6年4月27日关于在个人数据处理中对自然人的保护以及此类数据的自由流动的欧盟第2016/679号条例(《一般数据保护条例》)[1]的要求,用于将个人数据转移到第三国。
(b)以下双方:
(i)附录I.A中所列的转移个人数据的自然人或法人、公共机构、机关或其他机构(“实体”),以下称为“数据输出方”;以及
(ii)附录I.A中所列的直接或通过其他实体(本条款缔约方)间接从数据输出方接收个人数据的第三国实体,以下称为“数据输入方”。
均已同意这些标准合同条款(“条款”)。
(c)本条款适用于附录I.B中规定的个人数据转移。
(d)本条款的各个附录是本条款的组成部分。
第2条
条款的效力和不变性
(a)本条款规定了适当的保护措施,包括根据欧盟第2016/679号条例第46条第1款和第46条第2款(c)项中关于可执行的数据主体权利和有效的法律救济措施,以及欧盟第2016/679号条例第28条第7款中关于从控制者向处理者和/或从处理者向处理者转移数据、标准合同条款等,前提是除非选择适当的模块或附录中的信息有所增加或更新,否则不得修改这些保护措施。这并不妨碍各方将本条款中规定的标准合同条款纳入更广泛的合同中,和/或在此基础上增设其他条款或额外保护措施,前提是这些内容不直接或间接与标准合同条款冲突,也不损害数据主体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b)本条款不影响数据输出方根据欧盟第2016/679号条例承担的义务。
第3条
第三方受益人
(a)数据主体可以作为第三方受益人向数据输出方和/或数据输入方发起并实施本条款,但以下情况除外:
(i)第1条、第2条、第3条、第6条以及第7条;
(ii)第8条-模块一:第8.5条(e)款和第8.9条(b)款;模块二:第8.1条(b)款、第8.9条(a)款、(c)款、(d)款和(e)款;模块三:第8.1条(a)款、(c)款和(d)款和第8.9条(a)款、(c)款、(d)款、(e)款、(f)款和(g)款;模块四:第8.1条(b)款和第8.3条(b)款;
(iii)第9条-模块二:第9条(a)款、(c)款、(d)款和(e)款;模块三:第9条(a)款、(c)款、(d)款和(e)款;
(iv)第12条-模块一:第12条(a)款和(d)款;模块二和模块三:第12条(a)款、(d)款和(f)款;
(v)第13条;
(vi)第15.1条(c)款、(d)款和(e)款;
(vii)第16(e)条;
(viii)第18条-模块一、模块二和模块三:第18条(a)款和(b)款;模块四:第18条。
(b)(a)款并不妨碍欧盟第2016/679号条例规定的数据主体权利。
第4条
解释
(a)如果本条款中使用了已在欧盟第2016/679号条例中定义的术语,这些术语的含义与该条例保持一致。
(b)本条款应根据欧盟第2016/679号条例的规定进行阅读和解释。
(c)本条款的解释不得与欧盟第2016/679号条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相抵触。
第5条
位阶
如果本条款在达成或订立时与合同各方已存在的相关协议的条款存在矛盾之处,以本条款为准。
第6条
数据传输说明
附录I.B中具体说明了转移的详细信息,尤其是转移的个人数据的类型以及转移的目的。
第7条——可选条款
对接条款
(a)非本条款缔约方的实体可在各方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完成附录并签署附录I.A,随时作为数据输出方或数据输入方加入本条款。
(b)一旦完成附录并签署附录I.A,加入实体应被视为本条款的缔约方,并按照附录I.A中的规定,具有数据输出方或数据输入方的权利和义务。
(c)在成为缔约方之前,加入实体不具有任何本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双方义务
第8条
数据保护措施
数据输出方保证其已尽合理努力确定数据输入方能够通过实施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履行本条款规定的义务。
8.1 目的限制
数据输入方应仅出于附录I.B中规定的转移目的处理个人数据,除非:
(i)已事先征得数据主体的同意;
(ii)在特定行政、监管或司法程序范围内确立、行使或捍卫法律诉求所必需的情况下;或
(iii)对保护数据主体或其他自然人的重大利益是必要的。
8.2 透明性
(a)为了使数据主体能够根据第10条有效行使其权利,数据输入方应直接或通过数据输出方告知数据主体以下信息:
(i)其身份和联系方式;
(ii)处理的个人数据的类型;
(iii)获得本条款副本的权利;
(iv)接收方或接收方的类别(酌情提供有意义的信息)、再转移的目的以及因此根据第8.7条进行再转移的目的——如果数据输入方打算继续将个人数据转移给任何第三方。
(b)(a)款的规定不适用于数据主体已经掌握上述信息的情况,包括数据输出方已提供此类信息,或者提供此类信息被证明对于数据输入方来说是不可能的或需要付出不相称的努力。在后一种情况下,数据输入方应尽可能将此类信息公开。
(c)缔约方应根据要求免费向数据主体提供本条款的副本,包括完成的附录。在保护商业秘密或其他机密信息(包括个人数据)所必需的范围内,各方可以在共享副本之前对附录的部分文本进行编辑,但应提供有效摘要,否则数据主体将无法理解其内容或行使权利。各方应根据要求,尽可能在不披露所编辑信息的情况下,向数据主体提供编辑的理由。
(d)(a)至(c)款不影响欧盟第2016/679号条例第13条和第14条规定的数据输出方的义务。
8.3 准确性和数据最小化
(a)各方应确保个人数据是准确的,并在必要情况下及时更新。数据输入方应采取一切合理行动,在考虑处理目的的同时,确保对不准确的个人数据进行及时删除或更正。
(b)如果任何一方意识到其已转移或接收的个人数据不准确或已过时,则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c)数据输入方应确保个人数据充分、相关且仅限于处理目的所必需的范围。
8.4 存储限制
数据输入方保留个人数据的时间不应超过其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时间。其应采取适当的技术或组织措施以确保遵守该义务,包括在留存期结束时对数据及其所有备份进行删除或匿名化[2]处理。
8.5 数据处理安全
(a)数据输入方以及数据输出方在传输过程中还应实施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以确保个人数据的安全,包括防止导致意外或非法破坏、丢失、纂改、未经授权披露或访问(“个人数据泄露”)。在评估安全级别是否适当时,他们应适当考虑最新技术、实施成本、处理的性质、范围、背景和目的以及数据处理给数据主体带来的风险。在可以实现处理目的的情况下,各方尤其需要考虑在传输过程中进行加密或假名化处理。
(b)各方已同意采取附录II所列的技术和组织措施。数据输入方应定期进行检查,以确保这些措施持续提供适当级别的安全性。
(c)数据输入方应确保授权处理个人数据的人员已承诺保密或承担适当的法定保密义务。
(d)如果数据输入方根据本条款处理的个人数据发生了泄露,则其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解决,包括用于减轻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的措施。
(e)如果个人数据泄露可能给自然人的权利和自由带来风险,数据输入方应及时通知数据输出方和第13条规定的主管监管机构。此类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i)对泄露性质的描述(在可能的情况下,包括相关数据主体和个人数据记录的类型和大致数量),ii)可能造成的后果,iii)为解决该泄露而采取或建议采取的措施;以及iv)可以提供更多信息的联系人。如果数据输入方无法同时提供全部信息,可以分阶段提供,以免造成进一步不当延迟。
(f)如果个人数据泄露可能对自然人的权利和自由造成高风险,数据输入方还应在必要时与数据输出方合作,立即将个人数据泄露及其性质通知有关数据主体,包括(e)款第ii)至iv)项中的信息,除非数据输入方已采取措施大幅降低对自然人权利或自由的风险,或通知需要付出不成比例的努力。在后一种情况下,数据输入方应发布公开通讯文件或采取类似措施,将个人数据泄露通知公众。
(g)数据输入方应记录所有与个人数据泄露相关的事实,包括其影响以及采取的任何救济措施,并对此留存相应记录。
8.6 敏感数据
如果转移涉及暴露种族或血统、政治观点、宗教或哲学信仰或工会成员资格的个人数据、用于唯一识别自然人的基因数据或生物数据、与健康或个人性生活或性取向相关的数据,或与刑事定罪或犯罪相关的数据(以下简称“敏感数据”),数据输入方应根据数据的具体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采用特定限制和/或其他保护措施。这可能包括限制允许访问个人数据的人员、实施额外的安全措施(如假名化)和/或对进一步披露进行额外限制。
8.7 再转移
在适当的模块下,除非第三方受到或同意受到本条款的约束,否则,数据输入方不得将个人数据披露给位于欧盟[3]境外的第三方(与数据输入方位于同一国家,或位于第三国;下文称为“再转移”)。否则,数据输入方仅在以下情况下才可以进行数据的再转移:
(i)再转移的目的地国家属于欧盟第2016/679号条例第45条中充分性决定覆盖的国家;
(ii)对于该处理行为,第三方确保满足欧盟第2016/679号条例第46条或第47条中适当的保护措施;
(iii)第三方与数据输入方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以确保与本条款相同的数据保护水平,并且数据输入方向数据输出方提供这些保护措施的副本;
(iv)在特定行政、监管或司法程序范围内,有必要进行再转移以确立、行使或捍卫法律诉求;
(v)为保护数据主体或其他自然人的重大利益,有必要进行再转移;或
(vi)如果其他条件都不适用,在告知数据主体再转移的目的、接收方的身份以及由于此类转移缺乏适当的数据保护措施而给数据主体带来的潜在风险的情况下,数据输入方已获取数据主体对特定情况下再转移的明确同意。在这种情况下,数据输入方应通知数据输出方,并根据数据输出方的要求,向其发送提供给数据主体的信息的副本。
任何再转移均需在数据输入方遵守本条款规定的其他所有保护措施(特别是目的限制)的前提下进行。
8.8 数据输入方授权下的梳理
数据输入方应确保,任何经其授权的人(包括处理者)不得在没有获得其指示的情况下处理数据。
8.9 记录与合规
(a)缔约方应能够证明其遵守本条款规定的义务。尤其是,数据输入方应保留其在责任范围内进行的处理活动的适当记录。
(b)数据输入方应按要求将这些记录文件提供给主管监管机构。
第9条
子处理者的使用
不涉及
第10条
数据主体权利
(a)数据输入方在数据输出方的协助下,应及时响应数据主体就处理其个人数据及行使其在本条款下的权利而提出的任何问询和请求,不得超过收到问询和请求后的一个月。[4]数据输入方应采取适当措施,为此类问询、请求以及数据主体权利的行使提供便利。应以清晰易获取的方式向数据主体提供信息,使用清楚简单的语言。
(b)特别是在数据主体提出请求时,数据输入方应免费:
(i)向数据主体提供其个人数据是否正在被处理的确认信息,如果正在处理,提供有关其个人数据的副本以及附录I所包含的信息;如果个人数据已经或将被再转移,提供个人数据已经或将被再转移的接收方或接收方的类别(酌情提供有意义的信息)、再转移的目的以及根据第8.7条进行转移的理由;并提供关于根据第12条(c)款(i)项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诉的权利的信息。
(ii)更正与数据主体相关的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数据;
(iii)如果正在或已经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违反了本条款的任何规定(为确保第三方受益人的权利),或者如果数据主体已经撤销处理所依据的同意,删除该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
(c)在数据输入方以直接营销为目的而处理个人数据的情况下,若数据主体反对,则应停止出于此类目的的处理行为。
(d)除非经数据主体明确同意或目的地国家法律授权(并且这些法律规定了保障数据主体权利和合法利益的适当措施),否则,数据输入方不得仅基于对所转移的个人数据的自动处理而作出决策(“自动化决策”),该类决策会对数据主体产生法律效力或对其产生类似的重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数据输入方应在必要时与数据输出方合作:
(i)告知数据主体拟作出的自动化决策、预期后果及相关逻辑;以及
(ii)实施适当的保护措施,至少应允许数据主体就自动化决策提出异议、表达意见,并人为审查。
(e)如数据主体提出过多请求,尤其是具有重复性的请求,数据输入方可在考虑到响应请求的行政成本后,收取合理的费用,或拒绝按请求行事。
(f)如目的地国家的法律允许拒绝数据主体的请求,此类拒绝是以实现欧盟第2016/679号条例第23条第1款中所列的一个目标且在民主社会中是必要且相称的,数据输入方可拒绝该请求。
(g)如数据输入方拟拒绝数据主体的请求,应告知数据主体拒绝的原因以及向主管监管机构提出申诉和/或寻求司法补偿的可能性。
第11条
补偿
(a)数据输入方应以透明、易获取的形式,通过个人通知或在其网站,告知数据主体授权处理申诉的联系人。数据输入方应及时处理数据主体的任何申诉。
【可选方案:数据输入方同意数据主体也可向独立争议解决机构[5]提出申诉,而无须支付任何费用。数据输入方应以(a)款所述的方式,告知数据主体该补偿机制,而不强制要求数据主体使用该补偿机制,或遵循特定的次序寻求补偿业务。】
(b)如果数据主体与缔约方中的一方在遵守本条款方面发生争议,该缔约方应尽最大努力及时友好地解决问题。缔约方应相互告知此类争议,并在适当情况下合作解决这些争议。
(c)如果数据主体根据第3条援引第三方受益人的权利,数据输入方应接受数据主体的决定:
(i)向其常住地或工作地所在成员国的监管机构或向第13条规定的主管监管机构提出申诉;
(ii)将争议提交第18条规定的主管法院。
(d)缔约方同意,在欧盟第2016/679号条例第80条第1款所述条件下,数据主体可由非营利机构、组织或协会代表。
(e)数据输入方应遵守根据适用的欧盟或成员国法律而作出的决定。
(f)数据输入方同意数据主体所作的选择不会损害其根据适用法律寻求救济的实质及程序权利。
第12条
赔偿责任
(a)缔约方应就其因违反本条款而给其他各方造成的任何损害进行赔偿。
(b)缔约方应就其因违反本条款下的第三方受益人权利而给数据主体造成的任何物质或非物质损害,对数据主体承担赔偿责任,数据主体有权获得赔偿。这不影响数据输出方根据欧盟第2016/679号条例承担的赔偿责任。
(c)如有多方应对因违反本条款而给数据主体造成的任何损害负责,其应负连带责任,而数据主体有权针对其中任何一方向法院提出诉讼。
(d)各方同意,如果一方根据(c)款的规定承担责任,它有权向另一方/其他各方就其对损害的责任进行相应索赔。
(e)数据输入方不得援引处理者或子处理者的行为来逃避其本身的赔偿责任。
第13条
监管
(a)【如果数据输出方设立在欧盟成员国】:负责确保数据输出方的数据转移遵守欧盟第2016/679号条例的监管机构(如附录I.C所述)应作为主管监管机构。
【如果数据输出方不是在欧盟成员国设立的,但根据欧盟第2016/679号条例第3条第2款,属于该条例的领土适用范围,并且已经根据欧盟第2016/679号条例第27条第1款任命了代表:】根据欧盟第2016/679号条例第27条第1款设立代表的成员国的监管机构(如附录I.C所述)应作为主管监管机构。
【如果数据输出方不是在欧盟成员国设立的,但根据欧盟第2016/679号条例第3条第2款,属于该条例的领土适用范围,然而根据欧盟第2016/679号条例第27条第2款无需任命代表:】根据本条款,向数据主体提供商品或服务而转移其个人数据或监控其行为的数据主体所在成员国的监管机构(如附录I.C所述)应作为主管监管机构。
(b)数据输入方同意在任何旨在确保遵守本条款的程序中,接受主管监管机构的管辖并与其合作。特别是,数据输入方同意响应问询,接受审计,并遵守监管机构所采取的措施(例如,救济和补偿措施)。数据输入方应向监管机构提供已采取必要行动的书面确认。
第三节——公共机构访问数据的情况下的本地法律和义务
第14条
影响遵守本条款的本地法律和实践
(a)缔约方保证,其没有理由相信适用于数据输入方处理个人数据的第三方目的地国的法律和实践(包括任何披露个人数据的要求或授权公共机构访问的措施)会妨碍数据输入方履行本条款规定的义务。这基于以下理解:在本质上尊重基本权利和自由且不超出民主社会中为保障欧盟第2016/679号条例第23条第1款所列的任何目标的必要且相称的法律和实践,与本条款并不矛盾。
(b)缔约方声明,在提供(a)款中的保证时,他们特别考虑了以下要素:
(i)转移的具体情况,包括处理链的长度、所涉及参与者数量以及使用的传输渠道、打算进行的再转移、接收方的类型、处理目的、转移数据的类型和形式、转移发生的经济领域、转移数据的存储位置;
(ii)鉴于转移的具体情况,第三方目的地国的法律和实践,包括需要向公共机构披露数据或授权这些机构访问的法律和实践,以及适用的限制和保护措施[6];
(iii)为补充本条款下的保护措施而制定的任何相关合同、技术或组织保护措施,包括在传输中和在目的地国处理个人数据时采取的措施。
(c)数据输入方保证在根据(b)款进行评估时,己尽最大努力为数据输出方提供了相关信息,并同意将继续与数据输出方合作以确保遵守本条款。
(d)各方同意记录根据(b)款进行的评估,并按要求将其提供给主管监管机构。
(e)数据输入方同意,在同意本条款后,并且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有理由相信数据输入方正在或已经受到不符合(a)款要求的法律或实践的约束,则立即通知数据输出方,包括在第三国法律发生变化后或措施(如披露请求)表明在实践中适用了不符合(a)款要求的此类法律。
(f)在根据(e)款发出通知之后,或者如果数据输出方有理由认为数据输入方不能继续履行本条款规定的义务,则数据输出方应立即确定适当的措施(例如,确保安全性和保密性的技术或组织措施),由数据输出方和/或数据输入方采取这些措施来解决这种情况。如果数据输出方认为无法确保适当的安全措施或者基于主管监管机构的指示,则应暂停数据转移。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涉及本条款规定的个人数据处理,数据输出方应有权终止合同。如果合同涉及两个以上的缔约方,除非各方另有约定,否则数据输出方只能对相关缔约方行使终止权。当根据本条款终止合同时,应适用第16条(d)款和(e)款。
第15条
公共机构访问数据的情况下数据输入方的义务
15.1 通知
(a)以下情况下,数据输入方同意及时通知数据输出方,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及时通知数据主体(如有必要,在数据输出方的帮助下):
(i)收到公共机构(包括司法机构)根据目的地国法律发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请求,要求其披露根据本条款转移的个人数据;此类通知应包括要求披露的个人数据的信息、提出请求的机构、请求的法律依据和提供的答复;或
(ii)意识到公共机构根据目的地国的法律直接访问了根据本条款转移的个人数据;此类通知应包括输入方可获取的所有信息。
(b)如果根据目的地国的法律,数据输入方被禁止通知数据输出方和/或数据主体,则数据输入方同意尽其最大的努力来获得对该禁令的豁免,以期尽快并尽可能多地传递信息。数据输入方同意记录其做出的最大努力,以便能够根据数据输出方的要求进行展示。
(c)在目的地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数据输入方同意在合同期限内定期向数据输出方提供与收到请求有关的尽可能多的信息(尤其是请求的数量、请求的数据类型、提出请求的机构、请求是否受到质疑以及此类质疑的结果等)。
(d)数据输入方同意在合同期限内保存根据(a)至(c)款规定的信息,并按要求将其提供给主管监管机构。
(e)(a)至(c)款不妨碍数据输入方根据第14条(e)款和第16条规定的义务,在无法遵守本条款的情况下及时通知数据输出方。
15.2 合法性和数据最小化审查
(a)数据输入方同意审查披露请求的合法性,特别是披露请求是否仍在提出请求的公共机构的权力范围内,如果经过仔细评估后得出结论认为,根据目的地国的法律、国际法规定的适用义务和国际礼让原则,有合理理由认为该请求是非法的,则对请求提出质疑。数据输入方应在同样的条件下寻求上诉的可能性。在对请求提出质疑时,数据输入方应寻求临时措施,以便在主管司法机构作出决定前暂停请求的效力。在根据适用的程序规则要求披露请求的个人数据之前,数据输入方不得进行披露。这些要求不妨碍第14条(e)款规定的数据输入方的义务。
(b)数据输入方同意记录其法律评估以及对披露请求的任何质疑,并在目的地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记录提供给数据输出方。数据输入方还应按照请求将记录提供给主管监管机构。
(c)数据输入方同意基于对请求的合理解释,在响应披露请求时提供允许的最少的信息。
第四节-最终条款
第16条
违反条款和合同终止
(a)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如果数据输入方无法遵守本条款,应立即通知数据输出方。
(b)如果数据输入方违反或无法遵守本条款,数据输出方应暂停向数据输入方转移个人数据,直至再次确保遵守条款,或终止合同。这不影响第14条(f)款。
(c)在以下情况下,只要涉及本条款规定的个人数据处理,数据输出方有权终止合同:
(i)数据输出方已根据(b)款暂停向数据输入方转移个人数据,且在合理时间内(暂停转移一个月内),仍未恢复遵守本条款;
(ii)数据输入方严重或持续违反本条款;或
(iii)数据输入方未能遵守主管法院或监管机构针对其在本条款下的义务的具有约束力的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数据输出方应将违规情况通知主管监管机构。如果合同涉及两个以上的缔约方,除非各方另有约定,否则数据输出方只能对相关缔约方行使终止权。
(d)对于在根据(c)款终止合同前转移的个人数据,应由数据输出方选择是将数据立即返还给数据输出方,还是将数据全部删除。这同样适用于数据的任何副本。数据输入方应向数据输出方证明数据已删除。在数据被删除或返还之前,数据输入方应继续确保遵守本条款。如果适用于数据输入方的本地法律禁止返还或删除所转移的个人数据,数据输入方保证其将继续确保遵守本条款,并仅在该本地法律所要求的范围和期限内对相关数据进行处理。
(e)在以下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撤销其受本条款约束的协议:(i)欧盟委员会根据欧盟第2016/679号条例第45条第3款通过的涉及本条款适用的个人数据转移的决定;或(ii)欧盟第2016/679号条例被融入了个人数据转移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框架。这不影响欧盟第2016/679号条例所规定的与数据处理相关的其他义务。
第17条
管辖法律
本条款应受欧盟其中一个成员国法律的管辖,前提是该法律支持第三方受益人权利。各方对此达成共识,应适用爱尔兰(指定成员国)的法律。
第18条
法院和司法管辖的选择
(a)本条款引起的任何争议应由欧盟成员国的法院解决。
(b)各方对此达成共识,应是爱尔兰(指定成员国)的法院。
(c)数据主体针对数据输出方和/或数据输入方的法律诉讼,也可向其常住地所在成员国的法院提出。
(d)各方同意接受此类法院的管辖。
附录
附录I
A.缔约方名单
数据输出方:
公司名称:阿斯比格欧洲股份有限公司(Aspiegel SE)
地址:3rd Floor, Mespil Court, Mespil Road, Ballsbridge, Dublin 4, D04 E516, Ireland,公司注册编码:561134
联系人姓名、职位和联系方式:Joerg Thomas,DPO办公室主任,dpo@huawei.com
如需获得更多关于条款项下进行的数据传输活动的信息,请见《附录1》的B部分。
签名和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角色(数据控制者/数据处理者):数据控制者
数据输入方:
名称:签署《华为APIs使用协议》的开发者
名称:您的姓名或您所代表的公司的名称(视具体情况而定)
地址:您的营业地点或您所代表的公司的营业地点(视具体情况而定)。
联系人的姓名、职位和联系方式:我们的联系方式以及您在本协议和您的开发者帐号中提供的信息
如需获得更多关于条款项下进行的数据传输活动的信息,请见《附录1》的B部分。
签名和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角色(数据控制者/数据处理者):数据控制者
B.转移说明
某个人数据被转移的数据主体类别
已授权通过Health Service Kit服务读取和写入其健康和健身数据的最终用户
被转移的个人数据类别
本协议定义的最终用户数据。
转移的敏感数据(如适用)以及充分考虑到数据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而实施的限制或保护措施,例如严格的目的限制、访问限制(包括只有经过专门培训的工作人员才能访问)、保存数据访问记录,对再转移的限制或额外安全措施。
最终用户的健康和健身数据
转移的频率(例如,数据是一次性转移还是持续转移)
终端用户授权应用间数据共享后,数据传输本质上是连续的。
处理的性质
健身和健康应用之间的数据共享。
数据转移和进一步处理的目的
使最终用户能够根据其授权在不同应用上读写健康和健身数据。
个人数据留存期限;如未定义留存期限,需说明用于确定留存期限的标准。
由每个应用分别确定。最终用户可以随时停止数据共享。
对于向(子)处理者的转移,还应明确标的物、处理的性质和期限。
N/A
C.主管监管机构[7]
根据第13条确定主管监管机构。
爱尔兰数据保护委员会
附录II
技术和组织措施,包括确保数据安全的技术和组织措施
1.1 区域划分
(a)根据业务内容和属性划分出限制访问区域并确定其安全级别。此外,还将针对各个区域设置相应的访问控制机制。
(b)各个限制访问区域将指定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负责人,由其负责建立和实施相应的安全控制机制。
1.2 安全保障
(a)各个限制访问区域将配备门禁系统和监控系统。
(b)计算机/设备储存区域将配备消防和防水设施。
1.3 在安全区域内作业
(a)在各个限制访问区域内,将针对拍照和摄像行为实施安全管理措施。
2.1 属于不同机密级别的信息资产将带有清楚、明确的标识。
2.2 信息的获取将遵循“工作相关”和“审批加控制”原则。
2.3 只有获得授权的人员才有权访问通过计算机和网络储存和传输的信息。
2.4 供应商人员不得通过大众媒体公开、讨论或传播华为的机密信息。
2.5 机密信息应按照华为允许的方式销毁。
当欧盟地区以外的托管服务供应商备份或处理非明文格式的数据时,进出口商将采用符合NIST、ISO、IETF和其他相关标准的强大加密技术来防止数据外泄和越权访问。禁止使用业内未获承认的加密算法。
在报废办公用计算机之前,有必要对硬盘驱动器和所有存储媒体执行磁性擦除、销毁或低级格式化,确保存储在计算机上的所有信息均被删除且不可恢复。
隐私保护设计必须向用户完全公开,为用户提供全面的信息和控制权并赢得用户的信任。供应商将在系统开发生命周期内充分实施七项基本的隐私保护原则。
5.1 合法性、公平性和透明性
个人数据的处理应做到合法、公平并且对数据主体透明。
5.2 目的限制
所收集的数据只能用于特定且明确的合法目的,不得以与这些目的不一致的方式进一步处理数据。
5.3 数据最小化
就数据处理目的而言,个人数据必须适当、相关且不超出必要的范围。如果条件允许,供应商应对个人数据执行匿名化或假名化处理,以减少相关数据主体的风险。
5.4 准确性
个人数据必须准确并在必要时保持更新;必须采取所有合理措施确保立即删除或更正就其处理目的而言不准确的个人数据。
5.5存储期限制
个人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个人数据处理目的所需的必要存储期。
5.6 完整性和机密性
在结合考虑技术水平、其他可用安全措施、实施成本以及隐私风险的可能性和严重性的前提下,应采用适当的技术或组织措施来确保个人数据的适度安全性,包括防止个人数据出现意外或非法破坏、丢失、篡改、越权访问或披露等情况。
5.7 问责制
数据控制者有责任遵守上述原则,并应能证明其在此方面的合规性。
1.1 输入控制
采取以下编码实践来确保数据输入获得良好控制:
(a)检查输入数据流,清除违反设计要求的数据类型(例如,名字字段不得包含任何数字字符)。
(b)缓冲区大小必须符合预计输入字段的大小上限(例如,禁止用户输入任何超出缓冲区大小的字符串)
1.1可用性控制
(a)供应商定期进行备份,以便在必要时恢复个人数据。
(b)供应商采用不间断电源(例如电池、发电机)来确保数据中心的电力供应不间断。
(c)供应商为参与支持和/或服务提供的数据中心安排了合理的网络连接带宽,并实施了针对拒绝服务攻击(DoS)的预防措施。
1.2可恢复性控制
(a)供应商已为自身的业务关键型流程制定了业务应急预案,并为提供支持和/或服务的系统安排了灾难恢复服务。
标准合同条款:适用于自新加坡境内传输个人数据至第三国(数据控制者——数据控制者)
由以下双方签订:
数据出口方名称:华为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华为”)
地址:香港九龙尖沙咀广东道9号港威大厦6座9楼03室。登记号码:1451551
(以下简称“数据出口方”)
和
与华为签订《华为APIs使用协议》的开发者
(以下简称“数据进口方”)
下文中单独提及数据出口方或数据进口方时,简称“一方”,共同提及时,统称“双方”。
定义
为实现本协议条款的履行:
(a) “个人”、“个人数据”、 “数据处理”应与新加坡《个人数据保护法令》(2012年第26号)的定义相同。
(b) “数据出口方”指传输个人数据的组织。
(c) “数据进口方”指同意根据本协议条款,在新加坡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接收数据出口方或代表数据出口方的第三方传输的个人数据并进行进一步处理的组织。
(d) ”数据主体”是指下文《附录B》中特别描述的数据主体;
(e) “条款”指本协议条款。本协议为独立文档,不包含双方在另外的商业安排下确立的商业条款。
(f) “PDPA”是指新加坡的《个人数据保护法令》(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2012年第26号)。
数据传输详细信息(以及个人数据范围)请见《附录B》。《附录B》为本协议条款的一部分。
I. 数据出口方义务
数据出口方保证并承诺:
(a) 按照适用的数据保护法律法规收集、处理和传输个人数据(并在适用的情况下已通知数据出口方成立所在国家/地区的有关当局);
(b) 其已尽合理努力确定数据进口方能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法律义务。
(c) 应数据进口方要求,为数据进口方提供数据出口方成立所在国相关数据保护法律的副本或参考或由新加坡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Commission of Singapore,PDPC)不时发布的任何咨询信息或其他指引中规定的任何要求(相关法律,不包括法律建议)。
(d) 除非双方同意由数据进口方做出回应,否则数据出口方将负责回应来自数据主体及监管机构对于数据进口方处理个人数据事宜的问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数据进口方不愿意或无法做出回应,则数据出口方可在合理可能的范围内,根据其通过合理渠道获悉的信息,做出相关回应。任意一方均应在合理时间内做出回应。
(e) 按照要求向作为本协议条款III第三方受益人的数据主体提供条款副本,但包含机密信息的条款除外。在这种情况下,数据出口方可以删除条款里的机密信息,且应书面通知数据主体删除的原因,以及数据主体可提请监管机构予以关注的权利。但是,如果数据主体同意保证前述被删除信息的保密性,则数据出口方应遵守监管机构关于数据主体是否可获悉条款全文的决定。数据出口方应在必要时向监管机构提供条款副本。
II. 数据进口方义务
数据进口方保证并承诺:
(a) 将采取适当且到位的技术和组织措施来提供与PDPA要求的保护以及PDPC不时发布的任何咨询信息或其他指引中规定的任何保护要求相当的保护标准,用于保护个人数据免遭意外、非法破坏、意外丢失、篡改,或未经授权的披露或访问,并提供与数据处理所涉及的风险以及被保护的数据的性质相匹配的安全保护等级。
(b) 通过适当的流程保证其授权访问个人数据的任何第三方,包括数据处理者等,都能尊重并维护个人数据的机密性和安全性。包括数据处理者在内的在数据进口方授权下行事的任何人,都只能根据数据进口方的指示处理个人数据。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法律或法规授权或要求有权访问个人数据的个人。
(c) 在签订本协议条款时,并无理由认定当地法律对条款规定的保证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如存在此类法律,数据进口方将会通知数据出口方。
(d) 根据《附录B》所述目的处理个人数据,并有权提供条款中所述保证并履行条款项下的各项承诺。
(e) 在其组织内为数据出口方确定一个授权联络点,该联络点负责回应个人数据相关的问询,并就合理时间段内提出的此类问询,与数据出口方、数据主体和监管机构真诚合作。在数据出口方依法解散的情况下,或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数据进口方将遵守第I(e)条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f) 应数据出口方要求,向数据出口方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具备充足的财务资源可履行条款III项下的责任(可以包括保险覆盖范围)。
(g) 应数据出口方合理要求,将数据处理所需的数据处理设施、数据文件和资料提交给数据出口方(或提交给由数据出口方指定的任何独立公正的审查代理机构或审计机构,数据进口方在合理范围内未提出异议),在合理通知和正常营业时间的条件下,进行审查、审计和/或认证,确定数据进口方遵守了条款载明的保证和承诺。满足数据出口方的此类请求需要获得数据进口方所在国家监管机构的必要同意或批准,而数据进口方将尽力及时获得所述同意或批准。
(h) 按照以下法律法规处理个人数据:
数据进口方不会将个人数据披露或传输给位于新加坡之外的任何第三方组织,除非数据进口方获得数据出口方事先同意,且:
(i) 第三方数据组织根据PDPA规定的要求处理个人数据,该第三方组织需确认这样传输的个人数据提供与PDPA的保护相若的保护标准;
(j) 在被告知数据传输的目的、数据接收者的类别以及数据输出到的国家可能存在不同的数据保护标准的事实之后,数据主体获得机会提出异议。
III. 责任和第三方权利
(a) 数据进口方应向数据出口方对因违反本协议条款引起的损害承担责任。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所遭受的实际损害和政府或地方当局施加的惩罚。数据进口方应向数据主体对因侵害第三方权利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这不得影响数据出口方根据其数据保护法律应承担的责任。
(b) 双方同意,若数据进口方或数据出口方违反个人数据方面的合同义务,数据主体有权作为第三方受益人,强制执行本条款和条款I(b),I(d),I(e),II(a),II(d),II(e),II(h),II(i),III(a),V,VI(d)和VII,并为实现该目的接受数据出口方成立国家/地区的司法管辖。如果数据进口方受到违规指控,则数据主体必须首先要求数据出口方采取适当的行动,使得数据主体可以通过数据出口方行使其对数据进口方的权利;如果数据出口方在合理期限内(通常情况下为一个月)未采取此类行动,则数据主体可以直接对数据进口方行使其权利。数据出口方未能尽合理努力确定数据进口方是否有能力满足本协议条款项下的法律义务的,数据主体有权直接起诉数据出口方(数据出口方应举证证明其已经通过合理努力确定数据进口方能力)。
IV. 法律适用
本协议条款应受新加坡法律管辖。
V. 数据主体或监管机构的争议解决
(a) 如果数据主体或监管机构针对任何一方或双方提出争议或索赔,则双方应相互告知所述争议或索赔,并与彼此合作,从而与相关数据主体或监管机构及时且友好地解决争议或索赔问题。
(b) 双方同意,对由数据主体或监管机构发起的任何普遍可用的非约束性调解程序作出回应。如果一方需要参与诉讼程序,则当事方可以选择远程参与(例如通过电话或其他电子方式)。双方也同意考虑参加针对数据保护纠纷而制定的任何其他仲裁、调解或其他争端解决程序。
(c) 各方均应遵守新加坡主管法院或监管机构的决定。所述决定为终局,双方不得再针对该决定提出上诉。
VI. 协议终止
(a) 如果数据进口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规定,数据出口方可暂停向数据进口方传输数据,直到前述违反被修正或本协议终止。
(b) 如果:
(c) 如果(i)PDPC根PDPA 2012(或任何替代文本)发布了肯定裁决,认定数据进口方将数据传输到和进行数据处理的国家(或行业)具备足够的数据保护措施,或任何替代文本直接适用于前述国家,则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协议。
(d) 双方同意,无论本协议条款在何时何种情况下以何种理由终止(根据条款VI(c)终止的除外),均不会免除协议双方在本协议项下针对个人数据传输和处理的义务和/或责任。
VII. 协议变更
除更新《附录B》中的信息外,双方不得修改本协议条款。如果更新《附录B》,双方应根据要求通知相关监管机构。但这并不妨碍当事双方可在有需要时添加其他商业条款。
VIII. 数据传输描述
个人数据传输和个人数据详细信息请见《附录B》。双方同意,《附件B》可能包含机密商业信息,除非法律要求或响应监管机构或政府部门的要求,或按照条款I(e)要求,否则任何一方不会将《附录B》的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双方可以签署其他附件文档以涵盖其他数据传输项目,并按照要求提交给监管机构;或可以重新起草《附录B》以涵盖多项数据传输。
《数据传输协议》之附录A
数据处理原则
1. 目的限制:个人数据仅可因《附录B》中所述目的或数据主体授权的目的被处理、随后被使用或进一步传递。
2. 数据质量和比例:个人数据必须准确,并在必要时保持最新更新状态。在传输和进一步处理个人数据时,涉及的个人数据必须是充分的,相关的,且满足最小化原则。
3. 透明度:必须向数据主体提供确保公平数据处理的必要信息(例如有关处理目的和传输的信息),数据出口方已经提供了此类信息的除外。
4. 安全性和保密性:组织必须采取匹配相关风险的技术和组织安全措施,预防和解决处理过程中出现的意外或非法破坏、意外损失、变更、未经授权的披露或访问等问题。除非得到数据控制者指示,否则任何在数据控制者授权下操作的人(包括数据处理者本身)都不得对数据进行任何处理。
5. 访问、更正和反对的权利:根据PDPA规定,(如果数据主体提出请求,)必须通过第三方或直接向数据主体告知某组织持有的该数据主体的个人信息。但来自数据主体明显的滥用请求、基于不合理间隔的请求、不合理数量的请求、重复性或系统性的请求,或对于访问权限的请求,或根据数据出口方所在国家的法律可以不批准请求的除外。即使(数据主体)已经获得监管机构批准(可以获得访问其个人信息的权限),但是如果授予数据主体该权限很可能会严重损害数据进口方或其他与数据进口方相关组织的利益,则(数据进口方)可以不授予数据主体此权限。数据主体的权利和自由并不会凌驾于所述组织的利益之上。关于识别个人数据的来源,如果通过合理的努力无法做到这一点,或者识别个人数据来源会损害他人权利,则不应识别个人数据来源。数据主体必须能够对其不正确的个人信息或违反前述原则而被处理的个人信息进行更正、修改。如果持有个人数据的组织具有令人信服的理由怀疑数据主体请求的合法性,该组织可能需要更充分的理据支撑,然后才能进行更正、修改操作。如果该组织需要付出不合理的努力才能向其披露数据的第三方通知所述纠正、修改,则该组织可以选择不通知。如果数据主体有与其特定情况相关的令人信服的合法依据,那么该数据主体也应能够对处理其个人数据的事项提出拒绝。
6. 数据用于营销目的:当数据被用于直接营销目的时,应提供有效的流程,允许数据主体随时“选择退出”,从而不将其数据用于此目的。
7. 自动决策:在本附录中,“自动决策”是指数据出口方或数据进口方做出的对数据主体产生法律效力或对数据主体有重大影响的决策,并且该类决策仅基于自动的个人数据处理,旨在评估与数据主体相关的某些个人方面的数据,例如数据主体的工作表现、信誉度、可靠性、行为规范等。数据进口方不得做出与数据主体有关的任何自动决策,除非:
(a) i. 此类决策是由数据进口方在与数据主体签订或履行合同时做出的,并且
ii. 数据主体有机会与做出此决策的当事方代表讨论相关自动决策的结果,或以其他方式向该当事方进行陈述。
或
(b) 数据出口方法律要求如此。
附录B
数据传输描述
数据主体
传输的个人数据涉及以下数据主体类型:
通过 Health Service Kit 服务授权读写其运动健康数据的最终用户。
数据传输目的
数据因以下目的被传输:
方便最终用户的开发人员进行数据管理
数据类型
传输的个人数据涉及以下数据类型:
协议中定义的最终用户数据。
数据接收者
传输的个人数据仅可向以下(种类的)接收者披露:
数据进口方(或数据进口方授权的第三方)
敏感数据(如有)
传输的个人数据涉及以下类型的敏感数据:
最终用户运动和健康数据。
数据出口方数据保护注册信息(如适用)
N/A
其他有用的信息(存储限制及其他相关信息)
无
数据保护问询的联络点信息
数据进口方:
名称:………………………………………
角色:………………………………………
地址:………………………………………
邮箱:………………………………………
数据出口方:
名称:………………………………………
角色:………………………………………
地址:………………………………………
邮箱:………………………………………
华为数据保护联系人:datamanagement.hshk@huawe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