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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是指专门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个人,提供求助信息发布和捐助资金归集、管理、拨付等服务的网络平台。
第三条: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遵循合法、诚信、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为求助人、信息发布人、捐助人提供服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不得对求助人、信息发布人、捐助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未经指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名义开展活动,不得从事求助信息发布和捐助资金归集、管理、拨付等个人求助网络服务。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根据工作安排,发布遴选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公告。
国务院民政部门组建评审委员会,确定拟指定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国务院民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指定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名单。
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布名单,公示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三十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