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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开发者,您好!
为了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022年12月1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
《规定》解释了深度合成技术的定义及包含的场景,明确各类主体的责任义务,为促进深度合成服务规范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请广大开发者根据规定要求,如应用涉及深度合成技术服务,请您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严格落实相关要求。
开发者请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基于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等方式,依法对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2.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提供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编辑功能的,应当提示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依法告知被编辑的个人,并取得其单独同意。
3.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完成备案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提供公示信息链接。
4.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5.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提供具有生成或者编辑具有对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或者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形象、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物体、场景等非生物识别信息编辑功能的模型、模板等工具的,应当依法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
6. 标识要求:
(1)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使用其服务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添加不影响用户使用的标识,并依法依规保存日志信息。
(2)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智能对话、合成人声、人脸生成、沉浸式拟真场景等具有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信息内容功能服务的,应当在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的合理位置、区域进行显著标识,向公众提示信息内容的合成情况,避免公众混淆或者误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用技术手段删除、篡改、隐匿相关标识。
附:
华为应用市场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