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客服
你问我答,随时在线为你解决问题
点击查看:协议变更点
下载查看:《华为开发者商户服务协议》
更新日期:2026年03月11日
本协议是您(以下又称“开发者”)与华为订立的具备法律效力的协议,以便您使用本协议下的商户服务通过华为平台向最终用户(下称“用户”)提供付费产品或获取变现收益。本协议为您与华为订立的《华为开发者服务协议》的补充协议,与其共同确立您在使用本协议下的服务时的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点击本协议页面下方的“我同意”按键或使用本协议下任何服务即视为自您接受、使用之日(“生效日期”)起对本协议的充分理解和完全接受。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您应当停止使用本协议下的服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华为开发者服务协议》执行。如本协议条款与《华为开发者服务协议》条款存在任何不一致之处,仅与商户服务相关的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条款为准。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否则本协议中的术语与《华为开发者服务协议》中的术语意义相同。下列术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1.1“商户服务”:华为向开发者提供的、让开发者通过华为平台提供联运付费产品或其他合作付费产品,或让开发者获取变现收益的华为服务。商户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联运服务、鲸鸿动能服务和AGD Pro服务。
1.2“付费产品”:用户需付费才能使用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付费下载产品、应用内购买产品或其它付费数字内容产品。
1.3“联运付费产品”:指开发者通过联运服务提供的付费产品。
1.4“联运服务”:是指华为和开发者为将产品通过华为平台分发而进行的合作及各自的相关行为。华为的行为包括提供应用市场平台能力接入、数据报表、活动运营、用户运营等一系列服务。
1.5“鲸鸿动能服务”:指华为通过鲸鸿动能服务平台向开发者提供的、在开发者的产品中进行广告展示或信息推广进而使开发者获取变现收益的服务。
1.6“付费下载产品”:是指用户需要支付一定金额以后,才可以下载及使用的产品。
1.7“应用内购买产品”:是指用户安装应用软件后,在使用应用的过程中,通过支付一定金额购买的应用内的数字内容、高级功能、订阅服务或其他增值服务。用户的支付行为在应用内产生。
1.8“华为AppGallery应用变现服务”或“AGD Pro服务”:指华为通过华为AppGallery应用变现服务平台向开发者提供的、在开发者的产品中投放应用下载或应用促活任务,从而使开发者获取变现收益的服务。
1.9“定价”:指您从华为提供的价格段列表中自行选择的价格。
1.10“价格段”:指华为在华为平台为产品销售制定的价格段。
1.11“收款账户”:是指开发者在其指定的金融机构开立的的存款账户,此账户开立于开发者注册国家/地区内,能通过电汇或其他电子转账形式(统称为“电子转账”)收取付款交易处理过程中的款项。
1.12“付款交易”:指通过商户服务处理用户购买联运付费产品或进行广告展示或信息推广的付款,并将结算款(定义见第4条)汇入开发者的收款账户。
1.13“付款处理方”:华为授权的向开发者提供商户结算服务的实体,通过其服务,有华为商户号的开发者可收取联运付费产品和其他合作付费产品的费用、通过鲸鸿动能服务获取的变现收益、通过AGD Pro服务获取的变现收益(合称“收入”)。
1.14“华为商户号”或“商户号”:由付款处理方分配给开发者的财务账号,与您的开发者账号(华为账号)及您开通商户服务时提交的银行账号相关联;开发者授权付款处理方通过此账号代为收取和转汇通过商户服务获得的收入。
2.1定价
2.1.1如您使用联运服务向用户提供联运付费产品,则您选择提供的联运付费产品将以您设置的定价提供给用户。默认您设置的定价包含扣缴增值税(“VAT”)、商品与服务税(“GST”)、服务税(“Service Tax”)、销售税(“Sales Tax”)及其它适用的间接税及附加税(以下统称为“间接税”)、数字服务税(“Digital Service Tax”)和用户预提税等按照相关税法要求涉及的各项税费。您设置的定价将适用于您选择销售该等联运付费产品的所有国家和地区。按照《华为开发者服务协议》,如果您是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深圳市华为思义技术有限公司签约,且业务分发区域为俄罗斯,则默认您设置的定价不含中国增值税(如涉及),您与华为将按照第4.1条进行结算分成。
开发者只能使用联运服务处理用户通过合法真实的商品销售购买联运付费产品的付款交易。
2.1.2如您使用鲸鸿动能服务获取变现收益,则您与华为将按照第4.2条进行结算分成。
2.1.3如您使用AGD Pro服务获取变现收益,则您与华为将按照第4.3条进行结算分成。
2.2支付渠道
您使用联运服务向用户提供联运付费产品时,所有支付渠道(含话费渠道)将默认开通。(所有支付渠道及对应费用信息详见附件B)。
2.3为了您可以通过使用商户服务获得收入,您必须根据另行与付款处理方达成的《华为支付商户服务协议(开发者联盟)》获得有效的商户号,由付款处理方批准您使用商户号,并维持该账号的良好信誉。
华为和您各自承担税法要求各自应承担的相关税费。如您选择通过联运服务向用户提供联运付费产品、使用鲸鸿动能服务或AGD Pro服务获取变现收益,则遵循如下税务条款约定:
3.1间接税
3.1.1针对联运付费产品,华为将对用户就购买联运付费产品向华为支付的款项按照附件C扣缴间接税,除非华为认定用户在使用话费支付时运营商已经缴纳间接税,或根据部分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华为不被认定为纳税义务人。
3.1.2华为向您支付的分成收入为含税价。若适用法律要求华为向您支付的任何款项需代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该税款将从您的分成收入中进行扣减。若华为认为前述税款到期应缴,则华为将向相关主管部门代扣代缴全额税款。按照《华为开发者服务协议》,如果您是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深圳市华为思义技术有限公司签约,且业务分发区域为俄罗斯,向您支付的所有费用不包含中国增值税(如涉及)。如涉及代扣中国增值税,则由华为承担。
3.2直接税
3.2.1用户预提税:若用户向华为支付的款项需缴纳预提税或类似的税款,华为将承担此类税款,尽管存在前述规定,华为保留在计算结算款(定义见下)时从结算款中扣除前述预提税的权利。
3.2.2若当地法律要求华为向您支付的任何款项需缴纳预提税及附加税,您将承担全额税款。若华为认为前述税款到期应缴,则华为将向相关主管部门代扣代缴全额税款。若您在华为向相关主管部门缴纳预提税之前(保证有充足的时间来执行优惠税率)向华为提供相关信息及材料证明您有权享受适用的所得税条约或当地法律中规定的优惠税率,则华为将根据该优惠税率支付折算后的预提税(若有适用的所得税条约或因其它原因使其可行)。在您要求时,华为将向您出具代缴预提税的证明(可能包括预提税凭证)。
3.2.3若您所在的国家法律要求华为提供的平台服务需要缴纳预提税及附加税,您有义务代扣代缴预提税。您应该向相关税务机关申报和支付预提税及附加税,并向华为出具代缴预提税及附加税的证明,向华为申请补偿。若您应代扣未代扣而使得您或者华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税,则您应负责承担并支付此类代扣税,以及由相关税务机关征收的任何附加费、滞纳金、利息及罚款等。
3.3除前两项所述的间接税和预提税外,若适用法律要求华为向您支付的任何款项需代扣缴其他税费,该税款将从您的分成收入中进行扣减。如根据中国税法规定(适用于中国大陆地区,不包含港澳台区域),个人开发者的产品或服务分发到中国大陆的情形,个人开发者的收入需由华为代扣个人所得税。
请参见附件C,获悉您需要缴纳的税金及履行您的纳税义务的详细信息。请参见附件F,获悉华为代扣代缴税款的信息。
3.4除前三项所述的间接税、预提税和华为代扣缴其他税费外,任何其它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或其它任何基于您的业务收入而产生的类似纳税义务,您将自行承担,负责申报和缴纳。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若任何税种的税率发生增减调整、税种被废除、新税种生效,或对该等税种的解释或适用方式发生任何变更,则应对本协议条款作出公平调整以应对上述变更,确保双方均免受不利的财务影响,且该调整(如有)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确认。
4.1您的联运付费产品在华为平台上的每次销售将按照如下方式结算:
开发者结算方式 | ||
定价 | 用户支付的价格,包括增值税 | 涵盖所有支付方式 |
减去扣除项 | (i)折扣 | 参见注释(1) |
(ii)适用费率下的间接税 | 华为在用户支付的含税定价中扣除华为适用的间接税(第3.1.1条)并缴付给相关税务机关。为免存疑,无论本协议其他条款中如何约定,一旦该类税法发生变动或您所需承担新税种的法规生效,华为保留此税费扣除规则的变更。 | |
(iii)用户退款 | 参见本协议中第6条的相关描述 | |
(iv)渠道费用 | 定价乘以渠道费用表中所列的相应支付渠道的手续费费率 | |
=收入分成总额(RSRA) | 减去扣除项后供开发者与华为分成的收入 | / |
华为分成金额 | RSRA中按约定的分成比例支付(或保留)给华为的金额 | 双方针对具体联运付费产品所达成的其他相关协定中明确约定的分成比例X% |
RSRA余额或开发者分成金额 | 扣除华为分成金额后RSRA中应支付给开发者的余额 | / |
减去税款 | 将从RSRA余额中扣除的适用于开发者所收款项的增值税或预提税等 | (i)本协议条款3.2.1中约定的用户预提税; (ii)华为在支付开发者的含税价中扣除适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第3.1.2条)及预提税(第3.2.2条)、个人所得税(第4.11条)并缴付给相关税务机关。为免存疑,无论本协议其他条款中如何约定,一旦该类税法发生变动或您所需承担新税种的法规生效,华为保留此税费扣除规则的变更。 |
=结算款 | RSRA余额或开发者分成金额减去税款后的总余额 | 当您的分发区域为附件A“国家和区域列表”第2部分的国家或地区且您的注册地为爱尔兰时,结算款=分成金额*(1+爱尔兰增值税率) |
注释:
(1)折扣:除非双方另行书面约定,定价将扣除用户兑换的任何优惠券、代金券及折扣(统称“折扣”)。此类折扣在相关华为平台开展促销活动和/或设备销售时发放给用户。
(2)渠道费用:适用的渠道费用是定价的一定比例,取决于区域内用户选择的支付方式。目前适用的渠道费用(简称“渠道费用”)请参见渠道费用。
(3)扣除折扣、适用的增值税及渠道费用之后的余额作为收入分成总额(简称“RSRA”)。
(4)华为在RSRA中的分成金额(简称“华为份额”)是RSRA乘以分成比例后应分给华为的金额,该分成比例将在双方针对具体联运付费产品所达成的其它协定中明确约定。RSRA中扣除华为份额后余下的RSRA余额为分给开发者的分成金额(简称“RSRA余额”或“开发者份额”)。
(5)RSRA余额将在依照注释(6)缴纳相应税款后支付给您在开通商户服务时提供的收款账户。
(6)若依照法律华为支付给您的RSRA余额需要缴纳增值税、预提税或其它税款,华为将在付款前直接扣除相应金额。
4.2您使用鲸鸿动能服务获取的收益将按照如下方式结算:
结算方式 | ||
广告展示或信息推广费 | 客户支付的费用(中国区:含增值税;非中国区:不包括增值税等间接税) | / |
减去扣除项 | (1)渠道和返点成本 | 指为了拓展客户,华为需要支付的渠道成本和返点成本。 |
(2)平台损耗费 | 指华为承担的客户充值支付渠道手续费等。为免存疑,如不涉及该费用,扣除不会发生。 | |
=收入分成总额(RSRA) | 减去扣减项后供开发者与华为分成的收入 | / |
减去华为分成金额 | 减去RSRA中华为收取的金额 | / |
RSRA余额或开发者分成金额 | 扣除华为的份额后RSRA中应支付给开发者的余额 | / |
减去税款 | 将从RSRA余额中扣除的适用于开发者所收款项的代扣增值税或预提税或其他税费或个人所得税 | 华为在支付开发者的含税价中扣除适用的增值税(第3.1条)、预提税(第3.2.2条)及其他税费(第3.3条),个人所得税(第4.11条)并缴付给相关税务机关。为免存疑,无论本协议其他条款中如何约定,一旦该类税法发生变动或您所需承担新税种的法规生效,华为保留此税费扣除规则的变更。 |
=结算款 | RSRA余额或开发者分成金额减去税款后的总余额 | 当您的分发区域为附件A“国家和地区列表”第2部分的国家或地区且您的注册地为爱尔兰时,结算款=分成金额*(1+爱尔兰增值税率) |
4.3您使用AGD Pro服务获取的变现收益将按照如下方式结算:
结算方式 | ||
推广费 | AppGallery推广开发者支付的推广费用(中国区:含增值税;非中国区:不包括增值税等间接税) | / |
减去扣除项 | (1)渠道和返点成本 | 指为了拓展推广开发者,华为需要支付的渠道成本和返点成本。 |
(2)平台损耗费 | 指华为承担的推广开发者充值支付渠道手续费等。为免存疑,如不涉及该费用,扣除不会发生。 | |
=收入分成总额(RSRA) | 减去扣减项后供开发者与华为分成的收入 | / |
减去华为分成金额 | 减去RSRA中华为收取的金额 | / |
RSRA余额或开发者分成金额 | 扣除华为的份额后RSRA中应支付给开发者的余额 | / |
减去税款 | 将从RSRA余额中扣除的适用于开发者所收款项的代扣增值税或预提税或其他税费或个人所得税 | 华为在支付开发者的含税价中扣除适用的增值税(第3.1条)、预提税(第3.2.2条)其他税费(第3.3),个人所得税(第3.3条)并缴付给相关税务机关。为免存疑,无论本协议其他条款中如何约定,一旦该类税法发生变动或您所需承担新税种的法规生效,华为保留此税费扣除规则的变更。 |
=结算款 | RSRA余额或开发者分成金额减去税款后的总余额 | 当您的分发区域为附件A“国家和地区列表”第2部分的国家或地区且您的注册地为爱尔兰时,结算款=分成金额*(1+爱尔兰增值税率) |
4.4本协议项下每一日历月为一个结算周期(简称“结算周期”)。结算周期以北京时间(东八区)为标准执行。华为会根据第4.1条和4.2条为每一结算周期计算结算款。
4.5适用周期:对于使用话费余额支付的产品而言,适用周期指适用结算周期的前两个日历月;对于使用非话费余额渠道支付的产品而言,适用周期指适用结算周期的前一个日历月。例如4月份的销售订单,使用非话费渠道的结算单出具在5月份;使用话费支付渠道结算单出具在6月份。
4.6华为会在每个结算周期的第15天(北京时间)将上一结算周期结算款的计算细节(“结算单”)发送给您。若您的数据与华为计算的结算款有差异,且差异未达到结算款的3%,以华为计算的结算款数据为准;若差异达到结算款的3%,您可要求对账,并在收到结算单的15个日历日内发起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结算单。
4.7发票:发票要求详见附件C。
4.8支付:华为将根据本第4条的约定将适用结算周期的结算款汇至您在本网站上开通商户服务时提供的收款账户。约定您需要开票给华为的,付款周期为收到您的准确无误的发票后的30个日历日;约定您不需要给华为开票的,付款周期为您确认结算单后的30个日历日(发票要求详见附件C)。如您未按照本协议附件C的要求向华为提供发票,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损失、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直接或间接损失)由您自行承担。如果您的银行因故退回华为支付给您的结算款,华为将在下一次支付结算款时从中扣除银行就前述退款收取的手续费。从华为开具结算单之日起的12个月内,如您未确认结算单或未向华为提供发票,则视为您放弃债权,华为将不再支付该部分结算款。
4.9结算币种
4.9.1在本协议下:
(1)如果您的注册地和对应的华为签约主体在同一个国家或地区,结算币种为这个国家或地区的当地法定货币;
(2)如果您的注册地和对应的华为签约主体不在同一个国家或地区,结算币种为您在开通商户服务时选择的结算币种。
4.9.2如果您有线下单独签署的协议,结算币种为该协议中约定的币种。
4.10汇率:
(1)若产品销售国家或地区的本地货币与结算币种不同,则华为将采用华为公布的汇率来将其换算为结算币种,并扣除1.5%的币种转换费用(结算汇率 = 华为汇率*98.5%)。华为汇率取自上一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北京时间上午10点市场即期汇率。在汇率异常波动的情况下,华为保留采用其它汇率或不同转换费用的权利;
(2)如果您的银行不支持结算币种,华为将按照XE网站(https://www.xe.com/currencytables/)在账单日对应的上个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北京时间上午10:00公布的汇率换算后支付。如个别汇率无法从XE获取,或者当地有强制遵从要求,采用当地央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布的汇率。
针对各项您应向华为支付的赔偿(包括任何补偿):
5.1如华为判定须缴纳增值税,华为将从您的结算款中直接扣除该部分赔偿/补偿及对应的增值税(余额部分为“实际结算款”),则您可以按照实际结算款(即结算款扣除赔偿/补偿及对应的增值税后的金额)向华为出具发票;如果已按照扣除赔偿/补偿前的金额开票,建议对于赔偿部分开具红字发票或贷项发票。
5.2如华为判定不须缴纳增值税,您应针对赔偿/补偿另行支付华为,则华为给您的结算款将不再扣除该赔偿/补偿金额。华为将不会对您额外向华为支付的赔偿/补偿金额开具发票。
6.1若您的联运付费产品依照《华为开发者服务协议》、本协议或其他相关补充协议条款由本网站下架且用户有权获得退款,或因用户对您的联运付费产品做出的有效投诉(投诉或索赔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盗刷卡、欺诈等),华为酌情向用户退款,则您授权华为根据华为的合理业务判断以您的名义先行退还,同时您将赔偿华为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6.2就退款而言:
(1)用户获得的退款只能是其在定价扣除折扣后实际支付的金额(“用户退款”);
(2)当发生用户退款时,计算RSRA时,针对用户退款应扣除的款项应为在针对用户退款的增值税扣除后实际支付的金额;
(3)您同意华为可在所有对您的应付款中扣除本条款相关费用、损失;
(4)如您与付款处理方另行达成的协议中对退款另有约定,您应遵守相关约定。
您在使用本协议下任何服务的过程中可能会因各种原因,出现服务中断、延迟或受到干扰等情形,导致我们无法正常向您提供相关服务,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管理条例的前提下,我们对以下可能情形免于承担责任:
(1)我们对系统、软硬件进行的停机维护、升级等情形;
(2)因出现台风、地震、洪水、雷电、瘟疫、恐怖袭击、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情形;
(3)非我们控制的系统或网络通讯出现延迟、故障等情形;
(4)我们与任何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支付机构、银行之间的合同、协议或其它商事行为依法中止、取消或终止情形;
(5)我们已经采取合理、必要措施情况下,因病毒、木马、恶意程序攻击、恶意破坏或类似影响系统安全,导致系统错误或中断的情形;
(6)银行结算、外汇管理、清算系统或网络出现故障、无法使用等情形;
(7)其他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情形。
8.1任何一方终止《华为开发者服务协议》后,本协议将在同一终止日期自行终止。任何一方终止本协议后,《华为开发者服务协议》并不自动终止。
8.2您可在停止使用商户服务后向华为发出书面通知表示您希望终止本协议。
按照《华为开发者服务协议》“分发区域和签约主体”条款执行。
按照《华为开发者服务协议》“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执行。
即《华为开发者服务协议》附件A“国家和地区列表”。
渠道费用将在双方分成之前扣除。不同地区的支付渠道不同。各个支付渠道的费用取决于服务地区。有关费用的详细信息,请访问渠道费用。
备注:以上支付渠道费用若有变动,以实际结算费用或正式通知您的费用为准。
1.如果您的分发区域为附件A“国家和地区列表”第I部分的中国大陆地区或第IV部分的国家或地区:
1.1针对联运付费产品,华为将根据中国税法要求向最终用户开具发票,完成对用户界面的间接税申报义务。您不需要向用户开具发票。
针对您使用鲸鸿动能服务、AGD Pro服务获得的变现收益,华为将根据中国税法要求向最终用户开具发票,完成对用户界面的间接税申报义务,您不需要向用户开具发票。
1.2如果您是中国大陆税收居民,你需要在本网站注册您的增值税纳税人资质(即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及您向华为开票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所提供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则您需要根据华为给您的分成结算金额向华为开具中国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属于免税范围,则您需要根据华为给您的分成结算金额向华为开具中国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您是自然人,华为将代扣代缴您的个人所得税,且您需要向华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金额需和结算公式中的RSRA余额或开发者分成金额一致。您向华为开具的发票需要符合税法规定,由于您出具的发票不合格而引起的华为侧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您承担。
1.3如果您是非中国大陆税收居民,根据适用国家税法、双边税收协定的规定,如华为需要针对向您的分成金额代扣增值税、所得税等,所有税费将由您承担。华为向您支付的最终金额为扣除各项您应承担的税费之后的余额。您需要以含各项代扣税(含增值税)的总结算金额向华为开具商业发票。开票金额需和结算公式中的RSRA余额或开发者分成金额一致。
1.4您需于确认结算单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华为提供发票,华为在收到您的发票后应安排汇款。
2.如果您的分发区域在附件A“国家和地区列表”第II部分和第III部分中的国家或地区:
2.1除去在本附件C第3条及第4条中的国家或地区分发的产品,对联运付费产品,华为会根据相应国家或地区税法要求履行间接税纳税义务,除非华为认定用户在使用话费支付时运营商已经缴纳间接税或根据法规规定华为认定华为不是纳税义务人。华为将根据华为履行间接税纳税义务国家或地区税法要求向最终用户开具发票,完成间接税申报义务。您不需要向该国家或地区的用户开具发票。
2.2如您已进行增值税登记,您同意华为依照附件D和附件E自行开票,您无需提供发票给华为。此种情况下,您需要在本网站注册时向华为提供您的增值税号,以便华为自行开票。如果您已经注销增值税号或者增值税号有变化,请及时告知华为。否则,由此导致华为产生税务机关认为不可撤销的增值进项税/认为应缴的销项增值税/征收的利息或罚金将由您承担。
2.3如您未进行增值税登记,华为将以您的名义向华为开具非增值税发票。
3.若您分发产品的国家或地区规定,您的销售额需缴纳间接税且由您履行纳税义务,则您在当地完成纳税。华为向您开具平台服务费发票。有关适用国家或地区,请参见“本条款覆盖国家”。
4.若您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国家或地区规定,您的联运付费产品分发到该国家或地区,作为当地的纳税义务人,您的销售额需要缴纳间接税且应该由您自行履行纳税义务,则您应该在您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国当地完成纳税申报和缴纳。华为向您开具平台服务费发票。有关适用国家或地区,请参见“本条款覆盖国家”。
该自行开票协议由以下双方订立:
华为(自行开票方): 增值税号:
及
开发者(被开票方): 增值税号:
华为同意:
1. 对开发者提供的所有产品自行开具发票,另行通知的除外;
2. 自行开具的发票包含开发者名称、地址、增值税登记号及构成有效增值税发票的所有其它细节;
3. 若其增值税号发生变化或停止增值税登记,则订立新的自行开票协议;
4. 若要将自行开票事宜外包给第三方,则通知开发者。
开发者同意:
1. 接受华为以其名义开具的发票,另行通知的除外;
2. 不为本协议覆盖的交易开具销售发票;
3. 若出现以下情况立即通知华为:
(a)增值税号出现变化;
(b)停止增值税登记;或
(c)出售全部或部分业务。
通过签订本协议,您同意接受以下自行开票的发票样本。

(1)根据中国台湾当地税收法规的要求,对于您通过华为向中国台湾境内的最终用户销售商品或服务而获得的款项,华为有义务代收预扣税。这项法规于2018年1月颁布,生效日期回溯至2017年1月1日。华为一直在积极地就这项法规向中国台湾税务机关洽询,但直到最近才收到相关说明。由于我们之前在等待中国台湾税务机关的说明,因此到目前为止一直未对我们支付给您的款项收取中国台湾预扣税。
此变更不会影响到以下任一种税务号的开发者:
如果您无法提供任何中国台湾增值税号或在中国台湾注册的外国纳税人识别号,华为有义务针对您在与中国台湾用户的交易中获得的付款收取 3% 的预扣税。此外,如果华为对您收取预扣税,华为并不能提供由中国台湾税务机关开具的以您的名称为抬头的具体预扣税纳税证明。